淺談~交通事故與管理

近期國內不斷發生了引人注目的交通案件!!
部分案件還引發各類交通工具族群的強烈不滿!!!
進而舉辦了一些路權活動!!
藉此突顯我國對於交通工具道路使用權力的分配不均!!
(不知道的請自行搜索~~)

台灣政府自解嚴後至今,長久以來(至少40年以上)貫徹施行車種分流交通政策
由於不斷灌輸民眾「機車騎路邊、車子開中間,開車鐵包肉、騎車肉包鐵」
這類的觀念…對於30歲以上的用路民眾而言~觀念早已經根生蒂固的存在!
加上近期內因不斷發生大型車撞擊機車造成死亡車禍的案件
導致政府機關不斷使用各類媒體加強宣導民眾「遵守普通重型機車兩段式左轉」政策
也因時代進步,資訊網路使得民眾能夠利用網際網路輕易查證世界各國相關的資訊
即引發部分年輕族群民眾好奇,到底「台灣目前交通政策是否與國際上的先進國家相同呢?」
然而~真實獲得的答案是否定的!!
這也是為何目前機車使用族群不斷發聲爭取路權的主要原因之一。

定義!
我國民國48年即訂定公路法,依據第2條第九款所定義的車輛即「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另同法第2條第十款則說明汽車即「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也就是說,在母法的定義上說即是所有使用本身引擎動力且不使用電纜行駛固定軌道的車統稱叫做「汽車」。另外同法第十一、十二條又個別說明區分了電車與慢車的定義,但所謂的慢車卻是「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看到這裡~應該有些人會提出質疑….怎麼沒看到機車!!

機車這個名詞是從民國57年訂定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才出現的。
上述條例也呼應母法(即公路法)區分為六大章節,分別為: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汽車 § 12
第 三 章 慢車 § 69
第 四 章 行人 § 78
第 五 章 道路障礙 § 82
第 六 章 附則 § 85

各章設定也與公路法定義呼應!!

但~卻在一百零四年五月修正第一章第3條第八款定義中,將原有公路法定義的車輛內容上,強加上了包括機車四個大字!!(原文點這裡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之後即名正言順的硬將汽車和機車混再一起又分開!!!(搞得一團亂~~!!)
有興趣的人直接去看第7-2、21、21-1、22條,各條文的開都起始句都是汽車駕駛人!!
也就是說….在公路母法定義上本來就沒有區分汽車機車。這部分和國際上是相同的!
但後期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為了進行車種分流管理,硬將汽車和機車從法理上進行分割,進而巧妙的用另行定義限縮機車道路使用權利。(但這一切合法…)

本文過長…內容持續更新中~~

關於「傳說中的」

不知道比較好~~
分類: 昇昇日誌, 過往日誌。這篇內容的永久連結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